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。
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。原《关于发布<汽车报废标准>的通知》(国经贸经「1997」456号)、《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》(国经贸经「1998」407号)、《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》(国经贸资源「2000」1202号)、《关于印发<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>的通知》(国经贸资源「2001」234号)、《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》(国家经贸委、发展计划委、公安部、环保总局令第33号)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。
附件一:
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

附件二:
小、微型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

备注: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,如已使用2.5年按照3年计算;对于小型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,在公式中原状态使用年限、状态改变后使用年限数值分别取定为20;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。